《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》

(代替原《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》)

对象产品:电器电子及配套产品

包括通信设备、广播电视设备、计算机及其他办公设备、家用电器电子设备、电子仪器仪表、工业用电器电子设备、电动工具、医疗电子设备及器械、照明产品、电子文教、工美、体育和娱乐产品等。

管理模式:“两步走”

第一步:标识要求。

2016年7月1日起生产的产品,依据标识要求标准,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披露相关的环保信息。

第二步:限制使用

 对纳入《达标管理目录》的产品,按照合格评定制度实施有害物质限量要求。

标识要求:

标准:《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》(SJ/T11364)

1)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志:不含/含有有害物质的图样 
2)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标识:
3)环保使用期限:

是指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不会发生外泄或突变,用户正常使用该产品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对其人身、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期限。


企业自行确定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,并用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志的图样进行标识。


标志中间的数字为环保使用期限,单位为年。


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日期即为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起始日期。

关于生产配套产品

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电气产品,供方可以对所提供的产品不进行上述标识,但应向采购方提供标识所需的全部信息;相应地,采购方应在其生产的电子电气产品上进行标识,且标识信息范围应包含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电气产品。


中国与欧盟RoHS的不同:

欧盟:“技术上尚不成熟、经济上不可行”的产品上设置了豁免条款。所以,产品的某些结构属于豁免条款、其余部分采用环保措施时,被视为符合欧盟的RoHS指令。
中国:没有豁免条款。只要在产品中含有有害物质时,必须披露环保信息并进行标识。